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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之基——检察文化的基础性思考
发布日期:2019-09-02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法治国家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普通民众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培养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新的形势下型构检察文化必须思考深厚的理论与社会基础。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依法治国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推行的治国方略。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它不仅体现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一方面,检察文化内涵的丰富性——道德的、法律的和文化的,使它具有更全面的控制与调节功能,不仅规范、约制包括检察官在内所有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也影响、约制与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相关联人员的行为。我们要做的工作,就在于使检察文化建设以更完整的机构、更丰富的内涵来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普通民众形成完整的健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人们的行为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人们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即必须考虑到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为法治基础上检察文化的重构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法律和社会基础。我们欣喜地看到,方兴未艾的法治化进程,中外法治的碰撞、融合与借鉴,均为检察文化的建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中国走向法治国家是一个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过程,法治基础上检察文化的重构和检察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必须予以承认和正视的事实。在国家主导推进的法治化进程中,必须重塑检察理念、理性界定检察权、完善检察制度,依托本土资源,书写检察文化检讨与重构的宏伟篇章。

  二、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

  市民社会是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具有明晰的私人产权及其利益并以契约关系相联结的,与民主自由和法治精神相联系并与政治国家互动,具有民主精神、法治意识和个体性、世俗性、多元性等文化品格的人群共同体。市民社会培养了民主土壤,铺垫了法治之路,催生了宪政精神。市民社会要求国家主体在运用公权力的过程中坚守自己的领域,而不恣意行事;市民社会对理性规则的诉求,对可确定预期的渴望,要求防止政治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权开始从经济领域退出,以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元社会开始衰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化开始崛起,中国的市民社会开始起步和发展,“国家开始由全能型政府模式向有限职能型方向发展、由全权型政府模式向有限权力型方向发展”, 整个中国开始了由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的膻进。总体上看,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市民社会已经初具规模并不断向前发展, 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发展和自身的完善,其势必影响检察文化,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对检察文化型构做出合理的反应。

  三、检察文化之本体使然

  就其内核和实质而言,检察文化是一种是司法公权力对检察制度的定位,是以强权为核心的体系。迄今为止检察文化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法法理特别是刑事法的法理。韦伯指出,“公法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原则的综合:按照法律制度必须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涉及国家的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契约所适用的目的。” 公法是以直接规范公权力的运作为基本内容的规范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制约权力,即在法治社会中,对一切公权力都要求贯彻权力法定、权力合法性的法治原则,换言之,对于公权力,凡经授权方合法。刑法的公证性、谦抑性、人道性、确定性、宽容性等构成了刑事法法理的观念基础,基于这样的刑事法理念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构成了现代刑事法法理的主要内容,这些体现刑事法正义和价值取向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对于检察文化而言是具有共通性的。在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功利追求必须在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在法治原则的范围内运作,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我国正处于一个向法治国演进的关键时刻,需要大力弘扬的是法治国的刑事法律文化,进行刑事法治启蒙。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构成对整体检察文化构建的制约。探询法治的精神意蕴,检察文化的改革和重构必须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四、检察文化更新的需要

  由于受政治解释学的深重影响,学者对于检察文化的理论性和科学性研究都显得不足。研究者涉足此领域者极少,偶尔也是作为法律文化和刑法研究的副业。因而,一方面是法律文化学和刑事法学殿堂众生芸集,群贤毕至,车水马龙,考据者有之、思辩者有之,尽善尽美地赋予其理性。另一方面则是检察文化的荆途上过客匆匆,门可罗雀。研究者在唱美诗般的颂扬之后便急忙赶回自己学科殿堂,检察文化学的研究缺少学者间的对话与交流,缺少思想者观点与火花的碰撞,缺少“专业槽”,缺少较有深度的研究与探索,难以支撑起理论的大厦与解说。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学界和实践部门对检察文化的研究十分活跃,推动我国检察文化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检察文化更新和现代化的呼声愈来愈高,极大地推动着检察文化的脱幼和更新。

  时代赋予了检察文化以神圣的使命,同时也要求检察文化理论研究能够胜任这一使命。然而,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现状,却使其难堪重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检察文化理论的滞后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制约因素。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这就要求检察文化理论抛弃以往教条化、纯粹化、工具化和政治解释学的不良倾向,大胆解放思想,冲破一切不适应时代要求的羁绊,始终保持理论思维的敏感性,理论创新的开拓性,关注我国检察文化的发展趋势与走向,以具有深刻的批判能力和解释能力的理论成果来表达这种关注,扎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为我国检察文化的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强大的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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